案件進度查詢

歡迎光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本系統為電腦操作檢舉,若使用手機上傳容易出現異常或系統無法相容之情形)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每1案檢舉1車輛、1違規及1地點為限,以免數據失真,俾利本局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執法策進作為,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如有填寫資料(違規日期、時間、地點、車號、違規事實錯誤)或上傳檔案錯漏等情事,請於違規行為終了日起7日內以新案方式重新檢舉,逾期限者本局將不予舉發;另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逾7日未補正資料或補正資料仍未齊全將予以結案處理。

系統操作如有問題,請致電本局交通警察隊 03-9351451 分機 26

請閱讀並勾選「法令依據」、「應備資料」、「不予舉發情形」、「得檢舉交通違規事項」、「備註事項」、「隱私權保護」及「我已閱讀並同意以上免責權聲明」後點擊「我要檢舉」。

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一、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1.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

2.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3.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4.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5.第四十二條。

6.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7.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

8.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9.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10.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11.第四十九條。

12.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13.第五十四條。

14.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於人行道及行人穿道臨時停車。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

15.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16.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停車。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

17.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18.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二、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三、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四、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24條。